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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余(平餘)的解釋
清 代地方政府上繳正項錢糧時另給戶部的部分。一般來源于賦稅的加派,亦有另立名目加征的。
清 初各省解繳戶部稅銀,每一千兩隨解平馀銀二十五兩,稱隨平陋規。其后,戶部與地方官吏協議共同分肥,解部減一半,馀歸地方。 乾隆 元年,明文規定平馀銀分給各部院官吏作為補助費,稱“養廉”。 乾隆 二年, 四川省 在火耗羨馀外,每銀百兩提解六錢,名平馀,充各衙門使用。有的地方官吏收稅時加重戥子稱銀,所得溢額銀兩亦名平馀。 章炳麟 《駁康有為論革命書》:“一條鞭法,名為永不加賦,而耗羨、平餘,猶在正供之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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