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吏科的解釋
官署名。
明 清 設吏、戶、禮、兵、刑、工六科給事中,掌侍從、規諫、補闕、拾遺和稽察六部百司之事。 明 初屬通政司, 清 屬都察院。《明史·職官志三》:“吏科,凡吏部引選,則掌科同至御前請旨。外官領文憑,皆先赴科畫字。內外官考察自陳后,則與各科具奏。拾遺糾其不職者。”《清史稿·職官志二》:“吏科分稽銓衡,註銷吏部、 順天府 文卷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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