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充足理由律的解釋
通常把這條規律表述為﹕任何判斷必須有(充足)理由。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于17世紀末﹑18世紀初的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﹐G.W.。他在《單子論》中說:“我們的推理是建立在兩個大原則上﹐即是﹕(1)矛盾原則﹐……(2)充足理由原則﹐憑著這個原則﹐我們認為﹕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實的﹐或實在的﹐任何一個陳述如果是真的﹐就必須有一個為什么這樣而不那樣的充足理由﹐雖然這些理由常常總是不能為我們所知道的”。不過﹐萊布尼茨本人并未把充足理由原則當作邏輯規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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