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邦憲(邦憲)的解釋
《詩·小雅·六月》:“文武吉甫,萬邦為憲。” 毛 傳:“憲,法也。”后因以“邦憲”指國家大法。
唐 韓愈 《順宗實錄一》:“宜加貶黜,用申邦憲。” 宋 曾鞏 《張頡知均州制》:“內不能統齊士吏,外不能綏靖華夷,致茲繹騷,自干邦憲。” 清 嚴允肇 《送宋荔裳按察四川》詩:“大夫秉邦憲,兢兢志靡他。”
借指執法官,如御史大夫,刑部尚書、侍郎等。
唐 韓愈 《為裴相公讓官表》:“既領臺綱,又毗邦憲。” 馬其昶 校注:“ 陳景云 曰: 元和 十年, 晉公 以中丞兼刑部侍郎,故曰又毗邦憲,非別除也。” 唐 韓愈 《祭馬仆射文》:“公兼邦憲,以副經紀。”舊注:“十二年,以摠兼御史大夫,充 淮西 行營諸軍宣慰使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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